
国有公司总经理蔡某某因受贿罪被判刑。根据最高检发布的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的《蔡某某受贿、洗钱案》,蔡某某在1999年至2022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6284万余元,其中523万余元案发前尚未实际取得。
具体案情显示,蔡某某曾接受某集团总经理许某某和某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的请托,为两家公司开发某公馆项目向某建设公司借款1.5亿元提供了帮助。2012年初,某集团以内部优惠价格销售某公馆项目部分房产,要求认购房产需按每套50万元的标准支付定金并签订认购合同,7日内支付全部购房款或办理按揭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不付则解除认购。同年2月,蔡某某在没有购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陈某某推荐及许某某同意,认购房价约2000万元的两套房产,仅支付了20万元定金,未签订认购合同、买卖合同,也未支付购房款,但某集团并未催交。
2013年5月、7月,蔡某某得知房价大幅上涨后,授意陈某某通过“一手更名”方式以市场价出售这两套房产,差额归其所有。陈某某和许某某为感谢蔡某某此前的帮助,按照其要求办理了出售事宜,并决定在蔡某某认购价基础上再给予每平方米3000元的优惠。最终,两套房产售出后的差额为524.2万元,扣除定金20万元后,蔡某某实际获利504.2万元。
厦门市湖里区监察委员会于2022年12月13日将蔡某某涉嫌受贿罪案件移送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同日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报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蔡某某可能涉及洗钱犯罪,经书面征求湖里区监察委员会意见后,将线索移送厦门市公安局。2023年2月10日,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蔡某某犯受贿罪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4月14日,厦门市公安局以蔡某某涉嫌洗钱罪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10日补充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蔡某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蔡某某获得的两套房产增值收益属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他仅支付了少量定金,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支付购房款,但未承担违约责任,反而继续锁定房产待房价上涨后出售获利,规避了真实出资购房需要承担的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蔡某某与陈某某、许某某具有行受贿主观故意,蔡某某明知其能够获取相应收益是因为利用职权为陈某某、许某某提供了帮助。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蔡某某犯受贿罪和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蔡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最高检指出,在办理房产交易型受贿犯罪案件中,要注意审查判断双方合意的行受贿对象是房产增值收益还是房产差价。对于意图以将来房产的增值收益而非购房时请托人给予的特殊优惠为贿赂形式,客观上国家工作人员已通过出售房产而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应按照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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