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知识
高校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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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呈现多点散发、局部暴发的态势,我市也出现关联确诊病例。作为高校师生和员工,不仅要做好群防群控,更要依法有序防控,做一个懂法守法的抗疫者。为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促进高校师生和员工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重庆市公安局及时梳理汇编了10个涉校疫情防控工作的常见法律知识问答,供大家学习,以帮助大家进一步加深对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规知识的理解。

问: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在校园内组织、举办或者参加聚会等人群聚集活动,或者违反封控规定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组织者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

问:不如实主动报告自己的行程史和活动轨迹、接触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等情况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

问: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佩戴口罩、接受核酸检测、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等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分别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

问: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等措施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分别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问: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分别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者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

问:破坏、冲闯设置的警戒带或者擅自进入警戒区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

问:故意编造虚假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等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导致被转发、评论或者被媒体报道,混淆视听,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分别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在校园内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医务人员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公然侮辱医务人员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侮辱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拒不遵守防疫规定,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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